如今的时代,很多人都喜欢写写游记、美食体验、人生故事,或与大众分享,或给后代留念。个人出书,也早已成了一件时髦的事。不过,让贾先生没想到的是,自己写的书,居然因为书号问题,闹出了一系列麻烦。为此,他两次把帮他出书的出版商告上了法庭。
原告是义乌的贾先生。被告是海宁一家出版商。贾先生说,出版商此前出版的书籍与他出版的书籍书号重复,因出版商构成侵权,他把其告上了海宁市人民法院。在法官的调解下,去年8月28日,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在2015年2月底前向贾先生提供新书号用于新书出版,并印刷500册。同日,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如果被告没有按时提供书号及印刷书本,则需要赔偿贾先生损失4.6万元。
然而直到2015年3月,出版商仍没有履行协议内容。贾先生说,无奈之下,他再次把出版商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5万元,其中包括承诺书中的4.6万元以及车旅费和误工费等4000元。
对此,出版商也很委屈。法庭上,出版商称,他们并没有违反双方协议内容,而且当时和贾先生商量过延长协议履行期限的,贾先生也表示了同意。如今他们已经按照协议提供书号并印刷了书本,为何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是的,虽然你们提供了书号,但是提供的却是丛书号,这并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这样一来,我个人写的书也不就成了盗版书,这太可笑了,你们明显是违反协议约定!”庭审中,贾先生依旧气恼,话也是说得单刀直入、毫不客气。
而出版商认为,虽然他们提供的是丛书号,但这并不是盗版书,丛书号的书籍是有独立编号的,是可以出版的,协议中也没有约定是提供单独书号还是丛书号,因此被告并没有违反此前签订的调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宣判,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4.6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那么,法官如此判决依据何在?
原来,图书出版和书号(ISBN编号)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8条规定:“图书出版单位不得以一个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出版多种图书,不得以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出版期刊。”而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关于重申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规定的通知》也载明了每一种形式的图书应分别使用一个ISBN编号,多卷本的丛套书,在每册卷分别定价销售的情况下,各分卷册单独使用书号,若丛套书的分卷册不分别定价销售,全套书只有一个总定价,可使用一个书号。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该案中,被告为原告新书出版提供的是丛书号,将原告的新书收录在他人主编的丛书中,与丛书共用书号,新书并没有独立的书号,已经违反了“一书一号”的规定。而且新书单独定价68元,即使是丛书出版,由于单独定价,也应该单独使用书号。虽然原告和被告此前签订的调解协议中没有约定书号的类型,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议中所载明的书号,只能是单独书号,如此一来原告的新书才能合法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