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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选题管理办法(试行)
2014-12-23 18:54  来源:浙江出版网  作者:浙江出版网

(2002年11月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浙新出发〔2002〕1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新体制,繁荣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促进出版业深化改革,努力开创出版事业的新局面,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版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出版管理法规、规定,按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定的专业分工范围从事出版活动。

第三条出版单位的选题计划,要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贴近时代、贴近群众;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出版单位在制订选题计划时,要根据各自的专业分工范围,突出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精神方面的选题;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精神等方面的选题;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等方面的选题;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等方面的选题,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不断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五条出版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选题(出版)计划的申报制度。任何一类选题(出版)计划,均须经出版单位社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社长或总编辑签发,经主办单位审核后,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选题的类别和内容,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题计划的申报

第六条出版单位的选题计划分为中长期选题规划、年度选题计划、临时增补选题计划和紧急补报选题计划四类。

第七条中长期选题规划主要列选反映时代发展趋势、出版单位出版宗旨、任务、规模,体现党和国家出版方针和出版单位文化追求、出版特色的重点出版物、骨干工程项目。中长期规划根据国家和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制定。

第八条年度选题计划是出版单位全年出版工作的总体安排,是出版单位最基本、最主要的选题计划。年度选题计划制定及申报时间为上一年的第四季度。

出版单位应集中精力制订好年度选题计划,全年的主要选题都应在年度选题计划中确立下来。年度选题计划的当年实现率原则上不少于百分之七十。

第九条临时增补选题计划是对年度选题计划的补充。出版单位可在每季度申报一次临时增补选题计划,申报时间为当年的2月、5月、8月、10月的中旬。

图书、电子出版单位全年的临时增补选题计划的选题累计数量不得超过前三年新出品种平均数的百分之五十,引进版权类选题可不计在此列。音像出版单位的临时增补选题量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紧急补报选题计划,是指在年度计划和临时增补计划以外,由于特殊情况,需要紧急申报的选题计划。紧急补报的选题是指:

(一)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学习党的重大理论和重要法律需要的通俗政治、法律出版物选题;

(二)省委、省政府交办或配合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的出版物选题;

(三)省委宣传部组织的“五个一工程”备选出版物选题;

(四)向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推荐学习的英模事迹的出版物选题;

(五)省级厅局组织的较大范围的专业学习、业务培训需要的出版物选题;

(六)在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的前提下,具有明显经济效益,且属市场紧急需求的出版物选题;

(七)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必须立即出版的出版物选题。

申报紧急补报选题,出版单位应提交书面报告,申明理由;理由不充分者不予受理。(五)、(六)类所列紧急补报选题,还必须在提交书面报告的同时如实上报可行性报告及有关的合约资料。

紧急补报选题范围仅限于属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的选题。

第十一条须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有关上级领导机关审批的选题,一律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批。

引进版权的音像制品在选题申报时,应附国家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引进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申报的选题计划,除选题报告外,还应附上选题申报表。

图书的选题申报表应包括以下内容:选题号、类别、选题名称、著作者(包括编著者、译者等)、内容提要、开本、字数、印数、估价、装帧形式、读者对象、计划发稿时间、计划出版时间、责任编辑。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选题申报表应包含以下内容:选题号、类别、选题名称、著作者(包括编著者、译者等)、内容提要、节目时间(容量)、规格、复制数量、读者对象、计划制作时间、计划出版时间、责任编辑、监制者。

上述各项应如实填写,内容提要应准确说明选题的思想内容和主题结构。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应单独制定选题计划,并附上著作者的基本情况。

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是指:与中小学教材同步的练习类图书;中小学生暑假、寒假作业类图书;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图书。

第十四条任何出版物的选题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十六条出版单位应在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定的专业出版范围内积极开拓选题,遵守专业分工,不得超专业分工范围出版。

出版单位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调整专业分工范围,应及时向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经核准后,方可按新的出版专业分工范围申报选题,安排出版活动。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突破专业分工出版的出版物,原则上不得修订再版。

第十七条相近相关专业选题,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新出品种的百分之十五。

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定的出版单位专业出版范围确认相近相关专业选题。

审批相近相关专业选题,依据以下原则:

(一)党和国家大力提倡的弘扬主旋律的选题,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审批时适当放宽。

(二)对盲目追赶热点,低水平重复的选题,不予批准。

(三)多个出版单位同时申报,发生重复的选题,优先考虑有专业分工任务或专业接近的出版单位。

相近相关专业选题,不含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

第十八条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的申报,应严格执行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下发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没有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范围的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申报或变相申报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

第十九条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的出版实行总量控制。全省每年安排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类图书选题品种(以使用书号为准)总量不得超过当年图书选题品种(以使用书号为准)总量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条申请使用全国统一书号的选题必须在选题申报时说明理由。

符合下列情况的图书选题,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使用全国统一书号:

(一)临时性印刷品,如年画、年历画、台历等;

(二)无书名页的单张美术印刷品或折页美术印刷品(图片);

(三)各级技术标准文献;

(四)不另加封面的出版物,如活页文选、活页歌篇等;

(五)地图;

(六)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出版物。

第三章 选题计划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选题计划的报批程序为:

(一)中长期选题规划,经主办单位审核、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有关上级机关备案。

(二)年度选题计划,经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须专题报批的选题除外),并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有关上级机关备案。

(三)临时增补选题计划和紧急补报选题计划,审批程序与年度选题计划相同。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教材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过指定符合办社宗旨的专业出版单位出版,或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行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出版单位出版。

第二十三条重大选题必须向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重大选题是指出版物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可能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出版物选题。包括:

(一)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选题;

(二)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

(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

(四)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选题;

(五)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

(六)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选题;

(七)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选题;

(八)涉及中共党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选题;

(九)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

(十)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兄弟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

(十一)涉及中国国界的各类地图选题;

(十二)涉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图书的选题;

(十三)大型古籍白话今译的选题(指500万字以及500万字以上的项目);

(十四)引进版动画读物的选题;

(十五)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等为内容的各类“名录”的选题。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重大选题实行动态管理。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决定,对重大选题的范围适时予以调整并及时公布。

第二十五条图书出版单位申报重大选题备案时,应当向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登记表,并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分别上报有关上级机关和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当出版单位完成重大选题稿件的编辑程序后,应向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报告和选题、书稿、图片或样片、样带,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音像和电子出版单位申报重大选题备案时,应当向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备案报告,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的,或履行报批程序但未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准许备案的重大选题,一律不得安排出版。

第二十六条出版单位申报引进版权类图书选题,还应当提交该选题的专家审稿意见和作者背景材料,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有关上级机关审批。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的选题三年有效,有效期为当年及次二年。过期而未出版的选题自动失效,无须另办撤销手续。但出版单位列入国家中长期出版规划和专题出版计划的重点选题如不能如期完成,需要撤销或延期的,需专题上报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撤销手续,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的选题需要更名,由出版单位自主决定,但须在配置书号前向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因作者的变换,选题方向、内容的变更而带来的选题名称的调整,不属选题更名,应重新办理选题申报手续。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出版含有禁载内容的出版物,或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禁载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版号,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该出版物;责令出版单位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办理申报备案手续,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报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报、瞒报选题,或虽已申报选题但未经批准或不予批准而擅自出版的;经过批准的选题需要更名出版,但没有在配置书号前向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以更名的名义调包出版另一种出版物的;应使用中国标准书号的选题擅自使用全国统一书号出版的,以非法出版物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通报批评、收缴出版物、罚款、追究出版单位负责人责任、停业整顿直至报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还将视情节在本年度或下一年度扣减有关出版单位的书号(版号)使用量。

第三十三条出版单位因违规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本单位或其他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出版单位在上报年度选题计划的同时,还应同时上报年度出书(出版)计划和年度重印(制)计划。

第三十五条选题出版后,须按有关规定,在上市销售前向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缴送样书(样片)。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图书出版单位、音像出版单位和电子出版单位。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浙江省新闻出版局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1994年10月20日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印发的《浙江省出版社选题(出版)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1996年12月27日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印发的《浙江省电子出版物选题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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